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3141号
申请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59216D。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海泊河北路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530933788。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12层A2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30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2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4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6日、2022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克正
审判员 单继文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