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2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海泊河北路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伊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香,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12层A2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青岛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8元,减半收取31699元,由上诉人青岛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孙向东
审 判 员  潘红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速成
书 记 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