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22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
被执行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桂12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病假工资1945。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2020)桂1221执291号。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获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立即提起冻结该银行账户,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支付病假工资人民币194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199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南丹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汇入本案账户1995元,本院立即对被执行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解除冻结;本院已经将执行款1945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执行费50元已经提并取汇入本院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2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能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