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州区沁城乡龙顺砂石厂与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02财保76号

申请人:伊州区沁城乡龙顺砂石厂,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沁城乡城东村三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7XLAL9R。

经营者:董霞,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申请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7101。

法定代表人:孙兵,经理。

申请人伊州区沁城乡龙顺砂石厂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12778元的财产(公司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川支行:31000900090221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建国北路分理处:6505016786370000****;3、哈密市商业银行哈密分行营业部:90801010010010****)。申请人伊州区沁城乡龙顺砂石厂已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11277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州区沁城乡龙顺砂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有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1277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州区沁城乡龙顺砂石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如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