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098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694649。
法定代表人:周永文,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为10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