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47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079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6946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中山市格兰特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07985.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的账户4300********已足额冻结707985.66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4717号民事裁定对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五羊新城支行账号为4403********的银行存款707985.66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