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

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28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范家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天马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连书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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