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

枝江**船业有限公司、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枝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江口沿江路特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62973。
法定代表人:屈其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开发区张家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24967Q。
法定代表人:姜洋,总经理。
上诉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21)鄂7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称:本案系被上诉人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就单独的保证合同部分提起诉讼,系保证合同之诉,并非海事海商纠纷。依据《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北省枝江市。因此本案应为枝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由枝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宜昌江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所涉主合同为船舶物和备品供应合同,本案系与船舶物和备品供应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受理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安徽省与江苏省交界处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上诉人住所地在宜昌长江干线水域,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故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 彬
审判员 胡 晟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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