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枝江某某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84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62973,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口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屈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986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违约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申请人为保障权利实现,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枝江**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986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