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

**、枝江**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84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潘勇,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62973,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口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屈其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枝江**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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