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与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义执民字第35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5)金义执民字第351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履行了140530元,又于2015年6月17日履行了1753543.7元,已全部履行本案的义务,由于**有其他纠纷,一时无法发放,如有损失可以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楼贤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