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义乌市欧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蓬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1789号
原告:义乌市欧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蓬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23号稠江街道**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东。
被告: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何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欧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蓬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龙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欧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欧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义乌市欧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益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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