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1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玉环县亿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干江镇洋坑村。
法定代表人:*太云,经理。
被告: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城街道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玉环县亿源阀门有限公司、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