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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财保5号
申请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泮广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煌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法定代表人:郑玲玲。
申请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环煌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港分理处(账号:×××)账户内的3443333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玉环煌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仲裁中,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到期质保金160万元、利息493333元、本案律师费15万元。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玉环煌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港分理处(账号:×××)账户内的3443333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环煌程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港分理处(账号:×××)账户内的3443333元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新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江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