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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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3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明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1诉前调确1579号民事裁定已于2022年11月28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执行款16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3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核查基本一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执行敦促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3年2月10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7300元,此款用于缴付申请执行费23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15000元;202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另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元。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的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
2023年1月4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的公积金账户,不符合处置条件,本院未予扣划。
三、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一起债务纠纷未履行。
经以上执行调查及措施,共执行到位执行款35000元。2023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3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