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744号
申请人: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机电市场B区3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953442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挖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69号湖南奥盛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工厂厂房第三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ER5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2栋厂房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276755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挖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挖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86.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7000000000110),保险金额80,586.3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挖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586.32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825.86元,由申请人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