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1468号
原告: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机电市场B区3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长沙市万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易世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树秋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