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民初2958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梯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