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8339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彭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8339号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3169326,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龙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红军,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丛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