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州金卝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金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万园路66号A02栋4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苏州金卝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27500元及违约金(以22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苏州金卝机械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公告费690元,以上合计3046元由两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其他逾期退回”被退信。多次电联被执行人,均无人接听。 二、2022年1月7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无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五、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05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30546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人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