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极环中(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323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极环中(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8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易极环中(北京)拍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40000元,该款分九期支付完毕: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二、被告需按时履行,如有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金1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全部处理完毕,今后无涉。
四、案件受理费9906元,减半收取4953元,由原告负担2453元,被告负担2500元。该款项原告已经预付,被告负担的2500元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短信确定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2年5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邮寄送达信息显示,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信。多次电联被执行人,均无人接听。
二、2022年1月7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无不动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
三、经查询执行信息公开网,除本案外,易极环中(北京)拍卖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另四个案件,即(2021)湘0102执8390号、(2021)粤0112执6784号、(2020)渝0116执2722号,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22年1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五、委托朝阳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3民初8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人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 君
书 记 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