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民初11143号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路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31693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