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4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孝生。
本院在执行**与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188642.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450.00元,执行费2766.00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