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盛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484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汀祖街。
法定代表人余孝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石市盛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街道办事处王圣大道东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盛兴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加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