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2154号
原告: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汀祖街。
法定代表人:余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田洼村五组。
原告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州军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