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501号
原告:汤阴县城关永通路腾飞木业装饰材料门市,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汤阴县城关永通路腾飞木业装饰材料门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汤阴县城关永通路腾飞木业装饰材料门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汤阴县城关永通路腾飞木业装饰材料门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