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余新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A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傅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诉人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顺增

审判员***

审判员熊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