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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36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A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傅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丁吉,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