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吉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龙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茗达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3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A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茗达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士元茶场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茗达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 二、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6元,减半收取6628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6元,减半收取6628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