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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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2185号
原告: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A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龙游中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中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龙***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