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20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53207308。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翔胜村北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04417672J。

法定代表人:施军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璟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邻里商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9119967X。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姝隽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