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20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653207308。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翔胜村北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04417672J。
法定代表人:施军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璟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邻里商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9119967X。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善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姝隽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