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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2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698-702号中山大厦办105-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995130958。
法定代表人:董坚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睿甜,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富林大道100号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P6C7H。
诉讼代表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系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辰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然,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竺华,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菲,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锋,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审第三人: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998号邻里商厦2幢901、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9119967X。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南,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雅铭置业有限公司、尤竺华、陈雅菲、陈海锋及原审第三人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7元,减半收取9153.5元,由上诉人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
审判员黄阁
审判员王浩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沈佶
书记员金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