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2民初1515号
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新庄村虹霓大桥东,注册号:3304826400053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百墅花园综合楼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9119967X。
法定代表人:*菁菁。
被告:伍正长,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伍正长、缪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平湖市华南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