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824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号邻里商厦*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911996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与被告***、嘉兴华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