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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特340号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严曙跃与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9年1月15日经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严曙跃对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予以认可。 二、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对申请人严曙跃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另加配合费人民币2,000元/户)合计人民币15,100元,对此事作一次性了结处理。 三、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2月4日前将上述款项以转账方式支付到由申请人严曙跃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开户人:严曙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虹桥虹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四、支付方为上海青浦轨道交通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已与其签订《委托补偿资金代为支付协议》。 五、申请人严曙跃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此事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六、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司法确认。 七、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夏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严曙跃与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经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吴海明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