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得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18弄16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奕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大得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大得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大得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大得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4元,减半收取13,537元,由上海大得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斯空
审判员 叶振军
审判员 胡桂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