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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混凝土(珠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财保458号
申请人华润混凝土(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0,871.5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华润混凝土(珠海)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8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3,974元,由申请人华润混凝土(珠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崔海艳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