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建新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3484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风公路399号4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8JN79。
法定代表人:李伦会,总经理。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18272U。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会骋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会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李靖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会骋公司、上海路桥公司偿还***工程款489850元,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二、判令上海会骋公司、上海路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0日我与被告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由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南遥墙机场二平滑项目(总包上海路桥分包孙国庆)水稳料、道面料供应合同项目总额3614900元,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2635200元,剩余欠款979700元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全部付清并于2020年4月5月份支付了48985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尾款4898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求。诉讼过程中,***确定上海会骋公司、上海路桥公司未付金额为4985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会骋公司、上海路桥公司偿还***材料款49850元;二、判令上海会骋公司、上海路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会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上海路桥公司辩称:一、上海路桥公司与***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提交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证据,合同双方为***及上海会骋公司,***没有向上海路桥公司主张支付款项的合同基础。二、根据涉案承诺书中承诺付款的时间可以看出,该承诺书为***向上海会骋公司出具,而非上海路桥公司,***无权对上海路桥公司提出履行请求。三、即便认为承诺书有上海路桥公司代为履行的意思表示,上海路桥公司代上海会骋公司履行债务的前提是***与上海会骋公司的债务真实有效且合法存续,且履行的范围应为上海会骋公司对***的债务范围,现涉案合同是否结算、结算金额多少尚不明确,不具备代为履行的前提。四、如法院判决需上海路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上海路桥公司有权在应付上海会骋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上海路桥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提供借款440000元,如法院判决上海路桥公司需要承担支付义务的,上海路桥公司要求直接在本判决中用借款冲抵应付款。综上,***对上海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对上海路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0日,***(供方)与上海会骋公司(需方)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由***向上海会骋公司提供黄沙、碎石。2020年4月,上海路桥公司与***进行了协商,并共同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根据双方充分讨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截止2020年4月3日,本人***在本项目供应水稳料、道面料3614900元,已支付2635200元,剩余欠款979700元,项目部答应分四个月代付还清剩余款项,具体付款方式: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30%,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20%,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总额的20%,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剩余尾款。上海路桥公司及***均盖章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与上海会骋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及***向上海路桥公司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二平滑及配套站坪项目场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订立后,***按约提供了材料货物,上海会骋公司未按约支付材料货款,构成违约,***要求上海会骋公司公司支付剩余材料货款4985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上海路桥公司虽与***无购销合同,但上述《承诺书》的内容,能够认定其对该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对其债权债务处分的行为,合法有效。***要求上海路桥公司连带支付剩余材料货款498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上海路桥公司的答辩意见,因其并无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支持。上海会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材料款49850元;
二、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元,由被告上海会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牛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