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03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
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韵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季雪松。
原告***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邱 灵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