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664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胜范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