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646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晔,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伟峰,总经理。
被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锦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房文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伶俐
书 记 员 董伶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