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超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枣庄超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枣庄市泉兴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薛商初字第1252号
原告:枣庄超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福泉二巷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泉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开发区淞江路。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超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泉兴化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超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枣庄超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培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