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卓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720号 申请人:潍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9号**花园1号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5762号1号商住楼20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7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97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91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