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卓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278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天翔防伪印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振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原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新春。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天翔防伪印章有限公司、潍坊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潍坊天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振翔集团有限公司、***、**、**、原源、***、李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4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6〉。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