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3143号

起诉人: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鲁定南路。

法定代表人:鲜纬。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诉龙莉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对工程款进行结算,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50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及理由。2010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龙莉娟为股东的四川纵横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纵横公司)长期实际承建了原告承包的部分通信工程。因纵横公司虚报工程量,导致原告多支付工程款500多万元。2018年,纵横公司成立了以股东龙莉娟和弋然组成的清算组,向公司注册地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公司注销申请。2019年3月,龙莉娟、弋然签署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2019年5月16日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许纵横公司注销。原告认为,龙莉娟等人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其在债务没有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承诺书,属于恶意注销,损害了原告的债权。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解释中的“公司清算案件”是指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清算、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的。该类案件是在公司注销前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该类案件的案由规定为“申请公司清算纠纷”。

本案起诉人以“清算责任纠纷”主张权利。“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本案起诉人认为作为清算人的股东龙莉娟在工程债务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故意向工商管理部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虚假的承诺,致使作为债务人的纵横公司被注销,损害了起诉人的权利,要求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与“申请公司清算纠纷”系并列的三级案由,该案由不是“申请公司清算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故不能适用“申请公司清算纠纷”的管辖规定。相关法律没有对“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专门规定,故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被告龙莉娟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应当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