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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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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03民初72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252229XK。
负责人:鲜纬,职务不详。
被告: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鲁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49264Q。
法定代表人:鲜纬,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西藏通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达娃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米玛顿珠
书记员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