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大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18935号之二
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林西街8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595899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太远,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8号2606室(部位:自编之一)、2607室、2608室、2610室、2611室、2612室(部位:自编之二)、2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W57JU6T。
法定代表人:廖壮亮。
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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