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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东海、始兴县隘子镇顺发便民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东海,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武武,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始兴县隘子镇顺发便民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隘子街。
经营者:杜其铁,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大院内3栋自编号A12-3F。
法定代表人:徐华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黎东海因与被上诉人始兴县隘子镇顺发便民建材店(以下简称顺发建材店)、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木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黎东海于2020年9月28日签收了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黎东海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771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黎东海于2020年10月12日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已逾期交费。
本院认为:黎东海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黎东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黎东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赖凯文
审判员 危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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