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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大院内3栋自编号A12-3F(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日签收始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4514.33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本院至今未收到**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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