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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04号大院内3栋自编号A12-3F(仅限办公)。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草木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2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813368.2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保全费5000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并将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以上)及向国土、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13368.23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保全费5000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执行费20584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在案件终本期间,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将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得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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